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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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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乐清市乐助慈善爱心协会 发布日期:2017/5/30 浏览统计:1874
“慈善”一词原本是佛教用语,其原意为慈悲为怀、广种善果。但在佛教传入我国之前,我国古人就曾有过对慈善内涵的相关描述。“慈”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爱,引申为怜爱的意思。在孔颖达疏的《左传》中说:“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又说:“慈谓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也解释道:“慈,爱也”,“上爱下日慈”。“善”的本义是“吉祥、美好”,《说文解字》解释道:“善,吉也”。后来引申为和善、亲善、友好,如《管子·心术下》中所说:“善气迎人,亲如弟兄;恶气迎人,害如戈兵”即是此意。“慈善”二字合用,则是“仁慈”、“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如《北史·崔光传》中所讲:“光宽和慈善”。

中国在“慈善”事业上可以说是源远流长。敬老爱幼、扶贫帮困,已成为中国人民约定俗成的一种道德规范。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有儒家孔子和孟子倡导仁爱和仁术,墨子主张“兼爱”,提倡“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多财,财以分贫也”,“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古代的慈善救济活动,大致可分为几个发展阶段。首先是汉唐时期的寺院慈善活动。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寺院的济贫事业随之兴起,这是中国最早的民间慈善救济事业。寺院和僧侣用来从事慈善事业最大来源是社会的捐助和施舍。佛教慈善思想的核心是行善的功德论,即“福报”、“修福”的观念,对社会上的一些富人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汉唐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长盛不衰,主要包括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宣传行善等方面。

在宋代以前的民间慈善事业大多数是由寺院僧侣和佛教信徒从事。但是从宋代新儒学兴起后,这一状况有所改变,个人慈善活动零星出现,慢慢发展到普及。宋元时期朝廷推动的慈善救济事业。在封建王朝主办的慈善救济机构最早可追溯至南北朝时期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代,随着武宗废天下僧寺,济贫工作开始由宗教团体主办改为官办。宋承袭唐旧制,并扩大了官办慈善机构的规模,养老慈幼事业尤为突出。其专门设施有居养安济院、慈幼局、慈幼庄、婴儿局、举子包、举子田等。蔡京为相时,曾在全国普遍设立“安济坊”,以救治贫病老人,它取意于苏轼早年在杭州以私人捐款设置的义诊“安乐坊”。宋代在医疗方面还设有惠民药局以提供义诊处方,此处方后改名为“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为了埋葬贫病路倒无依者,宋代又有漏泽园之设。

在元朝的慈善事业最重要的发展是在医疗方面,医疗救济官被提升为官医提举司与广济提举司。前者是医师,后者管医疗救济。另外,在各地普设“医学”为医疗主管,惠民药局继续提供医疗救济工作。在明清之前,以捐谷赈灾、修路建桥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慈善活动早已存在。即使是在官办慈善事业鼎盛的宋元时期,私人慈善活动也不少见。如经常为人所提及的范仲淹的“义田”,刘宰的“粥局”,朱熹的社仓等。但这些慈善活动很难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慈善事业。明末清初,在江南的武进、无锡、嘉善、太仓、昆山等地先后出现了同善会、广仁会、同仁会或善堂等民间慈善团体。它既不同于宋朝以前国家干预的慈善事业,也有异于此前出现的民间慈善活动,它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全新的非宗教性的、非宗族性的、持续性的、志愿性的慈善救济事业,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萌芽。同善会是最早的民间慈善组织。

 
在我国古代的慈善事业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项目。一是弃婴养育。自宋代设立慈幼局、婴儿局后,历代都有全婴堂、育婴堂的历史记载。清代雍正皇帝曾亲书《育婴堂碑文》,要求将京城广渠门内的育婴堂规制加以完善,号召士庶“捐资为善”,并向全国推广,严饬地方官吏切实做好弃婴养育工作,毋使坠入沟壑,并且规定了养育八十名弃婴及其相应的常平补贴数额。明清以后,地方官履新按临,都要仔细过问善堂设立位置,并核对在籍名单和拨补实数。二是助学济困。宋元以后,政府备有学田、膏火田等公产收人作为膳凛资助家境贫穷的优秀学子。地方与宗族内部所建立的义学、贡士庄、希贤庄、青云庄则为本地或族内贫寒子弟完成学业解除后顾之忧。欧阳守道和文天祥为庐陵、吉水等县贡士庄所写散记,都高度肯定了它们在助学济困与振兴庐陵文化中的积极贡献。直到明清时期,繁荣的庐陵文化阵营中,贫穷子弟代有巨儒名宦,并非偶然,他们往往得益于这一善举。三是贫病救治。政府和社会各界如何去拯救这些贫病者,是从佛教寺院的善业中得到启发的。自北宋政府大力兴办义诊慈善机构后,至南宋蔚然成风,并作为地方官员的重要善政加以鼓励。

晚清和民国期间,我国出现了近代的慈善事业萌芽。与古代慈善事业相比,近代的慈善事业呈现出一些新的基本特征。一是出现了全国知名的慈善家群体。这是近代慈善事业兴盛发达的重要标志。在传统慈善事业中,虽然也有少数绅商开展过赈灾救济等善举,但贩济的对象多限于原籍和邻近地区,因而在总体上属于个别的、临时性的慈善活动中。二是诞生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慈善组织。三是广泛开发慈善资源。近代慈善资源有官款和社会捐助两大类。官办慈善机构在晚清依恃的主要是官款,像湖南省城的养济院、百善堂,“向由盐道衙门、牙厘局、督销局拨款”,民间的捐助只是其经费中的一小部分。至光绪后期,因巨额赔款和浩繁军费,清廷财政日益枯竭,各地用于慈善事业的官款就十分有限。而对于民间慈善组织而言,几乎全靠社会捐献。四是应用当时先进的技术手段。近代慈善事业已广泛运用当时较为先进的通讯方式和交通工具。五是突破救济的珍域。近代中国的一些慈善机构已不再拘泥于本地区内,而是超出空间界限,对全国各地的大灾奇荒都相互救济,并延伸到了域外。随着慈善资源的改善,中国的慈善组织已走出国门,给遭受重大灾害的国家和地区予以人道主义的慈善救助。这样,中国的慈善事业在近代变迁中便渐渐融入到国际社会,并且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加快了自身近代化的步伐。

我国古代和近代的慈善事业,对于穷困的人民提供了一定的生活帮助和感情慰藉,对于矫治社会过度的两极分化、缓解阶级矛盾、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在封建社会的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慈善成为封建王朝实施道德教化的重要途径。明末清初的同善会的救济条款就明确地贯穿封建的道德取向。它规定:同善会以劝善为主。善款得优先发给孝子、节妇等无靠之人;其次为养济院不收,但又不愿沦为乞丐的贫老病人,所谓知廉耻者。而“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少强壮、游手游食以致赤贫者”,一律禁止施济。条规还列举了四种“宜助而不助”的人:一是衙门中人,因为这些人年轻时不劳而获,年老时如果贫困,只是“稍偿其孽”;二是僧道,因为他们不耕而食,而且可自行广募;三是屠户,因为这种人“仁心必短”;四是败家子,因为其败坏风俗。正因为慈善机构成了道德教化的场所,扮演了封建主义卫道士的角色,有利于封建王朝的社会控制,所以,即使是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进一步加强的明清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也能容忍民间慈善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但是,由于生产力所限,慈善事业总体上处于低层次水平,其救济的范围很有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不聊生的问题。加之,由于政治腐败,无论是官办救济,还是民营慈善,都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贪污腐化之事不胜枚举。还有,近代以来慈善事业一定程度上受到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成为其教会的神化教育和帝国主义的奴化教育的工具。慈善机构的运行机制的可持续性差,宋代刘宰三设粥局赈济灾民,由于没有社团的帮助和支撑,很快就难以为继。因此,对古代和近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功能不能估价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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